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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冯计高、方梦雅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冯计高,方梦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74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被执行人:冯计高,男,1976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梦雅,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冯计高、方梦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33222.69元及自2014年4月2日起产生的透支款利息、滞纳金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63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冯计高名下有粤J24x**号牌小轿车、粤J57X**号牌摩托车各一辆,本案已予以查封,经多次查找因去向不明而未能扣押处理;其名下还有开平市三埠区卫民路x号x幢x房,本案已予以查封,因该房屋是与他人共同共有且抵押于其他金融机构,份额不明而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另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冯梦雅的银行存款2335.11元,其中2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335.11元用于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2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7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