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576号原告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沙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