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派克汉尼汾空调制冷设备(无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旭东,派克汉尼汾空调制冷设备(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派克汉尼汾空调制冷设备(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加坡工业园行创一路119A号。法定代表人FROMJEFFREYEDWARD,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旭东因与被上诉人派克汉尼汾空调制冷设备(无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旭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旭东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旭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旭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