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谢某,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胥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朝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