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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温永源、刘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温永源,刘杰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5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邓文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紫君,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温永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刘杰文,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温永源、刘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于2015年7月31日以被告已将拖欠的欠款全部清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永源、刘杰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永源、刘杰文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对被告温永源、刘杰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保全费725.96元,合计2759.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曹 钰代理审判员  李紫晖代理审判员  徐韵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