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奉明与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奉明,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奉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彦丰,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林永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彪,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奉明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奉明以本案一审起诉时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被上诉人众信公司同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审原告陈奉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即13400元,由陈奉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即13400元,由陈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云辉审 判 员 韩 辉代理审判员 商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师永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