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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飞队与被告刘建国、宋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198号原告:杨飞队,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镇X村第X组,农民。被告:刘建国,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人,现住芮城县X街X村X庄X组,房产中介。被告:宋样平,女,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对面门面房,劳动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队与被告刘建国、宋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飞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锐审判员 蔡进军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炳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