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林雄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终字第432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雄,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于原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莆田市荔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雄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涵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林雄驾驶一辆无牌号男式二轮摩托车,窜到莆田市涵江区某甲镇某某村某某号被害人佘某甲、佘某乙夫妇家,采用攀爬外墙、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该房屋。被告人将一楼大门反锁后到二楼西北侧卧房,利用铁钳撬开屋内办公桌抽屉,盗走现金46000元(人民币,下同)及一枚重量3.52克的千足金吊坠(价值880元)、一只黄金头发扣(因基本要素不齐全,其价值无法确定)后逃离现场。2014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某乙镇某某公寓楼下抓获被告人林雄,并从林雄处提取、扣押“大福牌”摩托车一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被害人佘某甲、佘某乙的陈述、华昌珠宝质量保证单,记账本,指认照片,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关于黄金(Au9999)单价的询价复函,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告人林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880元(含现金人民币46000元)及未经价值鉴定的黄金头发扣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雄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林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追缴现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千足金吊坠一枚、黄金头发扣一只,归还被害人佘某甲、佘某乙。上诉人林雄上诉称,原判认定盗窃数额过高,其只拿了16000多元,且其未盗窃黄金饰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林雄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已在原审判决中认证的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与被害人佘某甲、佘某乙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6880元及未经价值鉴定的黄金头发扣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林雄提出原判认定盗窃数额过高,其只拿了16000多元,且其未盗窃黄金饰品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佘某甲在案发当天第一时间报案,被害人佘某乙对其被盗财物的数量、放置的位置均能详细陈述,且与记账本、华昌珠宝质量保证单能够相互印证,被害人佘某甲陈述、指认照片等证据亦予以佐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董金勇审判员郑文贤审判员林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