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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恒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恒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荣全,郭荣桂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宝松。委托代理人:陈志福、许京。被告: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荣桂。被告:浙江恒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全。被告:黄荣全。被告:郭荣桂。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小贷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公司)、浙江恒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硕公司)、黄荣全、郭荣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鼎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国公司、恒硕公司、黄荣全、郭荣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鼎小贷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南国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42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9日,以后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另计);2、南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3、恒硕公司、黄荣全、郭荣桂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宝鼎小贷公司对黄荣全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189-1号、191号、191-1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宝鼎小贷公司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宝鼎小贷公司对黄荣全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189-1号、191号、191-1号的房产就前次抵押余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南国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贷款期限: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合同执行利率:月利率16.8‰;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保证人:恒硕公司、黄荣全、郭荣桂;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余值抵押情况:黄荣全提供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189-1号、191号、191-1号房屋作为抵押;登记债权数额:30万元、47万元、33万元;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字第152639**号、15263948号、15263950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及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宝鼎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二、被告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42000元(计算至2015年5月29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三、被告浙江恒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荣全、郭荣桂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荣全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52639**号、15263949号、1526395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就前次抵押余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78元,减半收取70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南国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恒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荣全、郭荣桂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7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梅晨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