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崔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崔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0号原告贾某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男,约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令狐旭峰审 判 员 王 文 祥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