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湘江与赵小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09号原告黄湘江。被告赵小朋,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原告黄湘江诉被告赵小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湘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86元,本院减半收取2,6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舒金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