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77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职业。1999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刑期至2013年11月27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抓获,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雨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3月15日18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萨丁披萨司门口店门前,趁无人之机,盗走汪某停放在此的未上锁的奇蕾牌TDR108Z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2015年3月18日18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花堤街35号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樊某停放在此的未上锁的台铃牌TDR832Z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张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材料;2、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材料;3、被害人樊某、汪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视频截图照片;5、对案照片;6、价格鉴证意见书;7、刑事判决书;8、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卓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