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爱梅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梅,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孙爱梅。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爱梅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爱梅申请执行的标的94485.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7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爱梅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