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完世成与王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10号原告:完世成,男,1977年8月22日生,满族。被告:王加国,男,1965年8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完世成与被告王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完世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加国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完世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加国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珺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