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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杨军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阮霄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