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大环等与北京航通远大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大环,赵卫东,赵杰,赵孟丹,张来喜,北京航通远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969号申请执行人马大环,女,1961年4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卫东,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孟丹,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来喜,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北京航通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西51号。法定代表人史忠杰,经理。马大环、赵卫东、赵杰、赵孟丹与张来喜、北京航通远大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马大环、赵卫东、赵孟丹、赵杰死亡赔偿金十一万元。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马大环、赵卫东、赵孟丹、赵杰死亡赔偿金十万元。三、张来喜和北京航通远大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马大环、赵卫东、赵孟丹、赵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元六角六分。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10513元,由马大环、赵卫东、赵孟丹、赵杰负担2513元(已交纳);由张来喜和北京航通远大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马大环、赵卫东、赵杰、赵孟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航通远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AM03**、京QT32**、京QM83**的车辆三辆。除此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大环、赵卫东、赵杰、赵孟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达环、赵卫东、赵杰、赵孟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19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