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创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圣,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创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仲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开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创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阜阳市创亿食品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林代理审判员 李忠代理审判员 赵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