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龚永虎与邓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18号原告:龚永虎,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邓立兵,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永虎诉被告邓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永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永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永虎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