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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龚永虎与邓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18号原告:龚永虎,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邓立兵,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永虎诉被告邓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永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永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永虎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