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执字第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四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楼、刘明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峰,刘春楼,刘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065号申请执行人周四峰,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刘春楼,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刘明泉,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