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什邡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10时30分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什邡市陵园路陵园市场被告人陈某某的租住房检查时,在其租住房茶几抽屉内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物质二袋、净重合计4.54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袋、净重0.36克,在其租住房床头的枕头下、床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瓶、净重23.48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租住屋内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物质二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瓶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陈某某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28.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10时30分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什邡市陵园市场6楼2号被告人陈某某的租住房检查时,在其茶几抽屉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晶状颗粒物二袋、净重合计4.5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红色药片状物一袋、净重0.36克,在其租住房床头的枕头下、床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片状物一瓶、净重23.48克,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租住屋内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的晶状颗粒物二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片状物一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片状物一瓶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到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8.38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本案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查获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