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宝山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与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山某某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苏州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上海宝山某某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苏州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原告上海宝山某某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