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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福临春茶叶商店与告卢二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福临春茶叶商店,张桂平,卢二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38号原告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福临春茶叶商店。委托代理人:左金亮,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平,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卢二环,男,汉族,1961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福临春茶叶商店诉被告张桂平、被告卢二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福临春茶叶商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二环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福临春茶叶商店撤回对被告卢二环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8元,减半收取602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肖凌峰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