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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沃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覃甘友、潘玉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沃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覃甘友,潘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01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沃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3号的第三产业六层综合楼六楼605、606号房。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覃甘友。被执行人潘玉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2015)江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覃甘友、潘玉良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向广西华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山东临工LG6360E挖掘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覃甘友、潘玉良使用的山东临工LG6360E挖掘机一台(机号VLG6360ECE090000L)。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昀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