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袁土福,李文才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袁土福,李文才,尹凤英,重庆东学林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粤鼎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路高商贸有限公司,林观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1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负责人曹瑜,行长。被申请人袁土福,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李文才,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尹凤英,女,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东学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6号附5-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才,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粤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6号2幢1-7、9号。法定代表人袁土福,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路高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6号2幢1-27、29号。法定代表人尹凤英,总经理。被申请人林观连,女,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袁土福、李文才、尹凤英、重庆东学林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粤鼎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路高商贸有限公司、林观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4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土福、李文才、尹凤英、重庆东学林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粤鼎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路高商贸有限公司、林观连价值34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兴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