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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卫军豪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卫军豪,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奇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军豪,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王天宇。上诉人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军豪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书面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在金水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二审时提交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签订地点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上述协议管辖合法、有效,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