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熊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熊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刘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军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