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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桂福与孙国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福,孙国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80-3号原告孙桂福。被告孙国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福诉被告孙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对被告撤诉,且申请对被告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孙国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账户62×××69内的存款8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