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桂福与孙国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福,孙国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80-3号原告孙桂福。被告孙国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福诉被告孙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对被告撤诉,且申请对被告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孙国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账户62×××69内的存款8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