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保字第18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书龙与张春来、刘美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保字第1822-2号原告杨书龙。被告张春来。被告刘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龙诉被告张春来、刘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龙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春来、刘美霞名下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等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和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美霞名下的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新村2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一套。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杨桂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