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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海俊与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俊,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彭山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球溪镇泉江坝。法定代表人段佐金,董事长。为执行本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03159.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52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751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的收入,共计价值5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