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强申请杜洪彬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强,杜洪彬,潘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徐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新立镇苇沟村*组,证件号码220121197301275113。被执行人杜洪彬,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组。被执行人潘亚娟,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组。申请执行人徐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