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黄再文、黄水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黄再文,黄水宝,龚重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感德镇感德街。法定代表人白文耀。委托代理人章金筑,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再文,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黄水宝,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龚重阳,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被告黄再文、黄水宝、龚重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廖良清审判员  黄田中审判员  杨华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