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余莉与刘德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莉,刘德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99号原告:余莉,女,1970年08月04���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刘德夏,男,1970年04月0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莉与被告刘德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光路于2015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光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光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莉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元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