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郑文斌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58号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监督机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罪犯郑文斌,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庐刑初字第00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文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郑文斌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合刑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陈宏书出庭参与庭审、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到庭履行监督职责、服刑人员郑文斌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郑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出庭检察员对罪犯郑文斌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郑文斌减刑的建议书;2、罪犯郑文斌获得4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等材料;3、(2010)庐刑初字第00301号刑事判决书、(2011)合刑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书、(2013)蚌刑执字第0025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罪犯郑文斌的原判及历次减刑情况。4、罪犯郑文斌对其获得的奖惩情况以及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5、服刑人员尤兵、朱海涛出庭对郑文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郑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文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