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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晓彤与王川、昆明壹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晓彤,王川,昆明壹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南升教学设备制造厂,云南玉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保字第155-2号申请人:程晓彤,女,汉族,1974年3月27日生,住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东华、唐瑶函,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川,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申请人:昆明壹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川。住址: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1地块现代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区一区5幢1层车间B号。被申请人:昆明南升教学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王川。住址: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公家村。被申请人:云南玉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嫣。住址:昆明市寻甸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晓彤诉被申请人王川、昆明壹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南升教学设备制造厂、云南玉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晓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川、昆明壹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南升教学设备制造厂、云南玉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23725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现该诉讼案件已撤诉,申请人申请对上述价值1237250元的财产进行解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晓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川、昆明壹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南升教学设备制造厂、云南玉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23725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