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曲阜市。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的矛盾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凡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