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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曲阜市。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的矛盾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凡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