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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彭某甲、彭某乙与彭某乙、彭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彭某甲。被告:彭某乙。被告:彭某丙。被告:彭某丁。法定代理人:山某。第三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第三人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丽微人民陪审员  林伟强人民陪审员  包蒙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