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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减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文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058号罪犯李文钱,又名李文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宣判后,李文钱等人均提出上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渭中刑二终字第00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文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综合表现良好。在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7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钱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4日止,原判并处罚金30000元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