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011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婧,成都市成华区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李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