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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亚杰与被执行人王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杰,王丽华,任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杰被执行人王丽华被执行人任守清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亚杰与被执行人王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张亚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