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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金贵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60号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监督机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张金贵,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来刑再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财产十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二十六万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12日、2013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陶红兵出庭参与庭审、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到庭履行监督职责、服刑人员张金贵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宣读的减刑建议书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金贵减刑的建议书;2、罪犯张金贵获得5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等材料;3、(2007)来刑再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2011)蚌刑执字第00125号、(2013)蚌刑执字第0007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罪犯张金贵的原判及历次减刑情况。4、罪犯张金贵对其获得的奖惩情况以及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5、服刑人员张翔、徐乃强出庭对张金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金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