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滑运江与申会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运江,申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滑运江,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申会敏,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滑运江与申会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申会敏给付滑运江9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申会敏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滑运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