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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滑运江与申会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运江,申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滑运江,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申会敏,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滑运江与申会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申会敏给付滑运江9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申会敏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滑运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