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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少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92号原告贾某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段某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