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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一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27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韩林,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法定代表人:贾芳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娟,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