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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彦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彦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820号罪犯许彦尧。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2006)哈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彦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彦尧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以(2006)黑刑一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35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根据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许彦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彦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核表、原审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登记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彦尧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许彦尧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彦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19日至201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