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志葵与沙小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葵,沙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656号原告李志葵(又名李奎)。被执行人沙小勤,电话:。申请执行人李志葵与被执行人沙小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963元,案件受理费187元,执行24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及固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