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德,男,1950年出生。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姚文涛,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刘某某,男,1963年出生。被害人古某某,男,1969年出生。被害人胡某某,男,1970年出生。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德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帅、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德及其辩护人姚文涛,被害人刘某某、古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5月份,刘某某准备承包朔州市平鲁区西易集团公司易顺煤矿的安全生产、井下采掘等相关工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建德,陈建德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太原独立师师长,其与西易集团公司董事长苗某是好朋友,能承包下该工程。刘某某因资金短缺,又找了合伙人古某某、肖某某、胡某某。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建德以跑工程找关系需要30万元,其平时零用需要一万元为由,向刘某某索要现金31万元,刘某某又通知古某某,古某某从银行取了31万元交给陈建德,后陈建德将钱财挥霍。2012年11月底,被告人陈建德以行贿西易集团领导为名,向刘某某索要20万元,以其平时花销为名义向刘某某索要1万元。同月30日,刘某某在太原将21万元给了陈建德,陈建德将所得钱财挥霍。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建德以行贿平鲁区区领导为名义向刘某某索要10万元,以其平时花销为名义向刘某某索要1万元,后刘某某通过肖某某给胡某某打电话称跑关系需要10万元,胡某某当日将10万元转入刘某某银行卡,刘某某将11万元转入陈建德银行卡,陈建德将所得钱财挥霍。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建德以其儿子买房子需要50万元为由向刘某某借50万元,后刘某某通过肖某某通知胡某某给刘某某银行卡中打入50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将其中42万元转入陈建德银行卡,并将8万元现金给了陈建德,陈建德将所得钱财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德辩称,我并不是诈骗,钱是通过刘某某给我的,起诉书所指控的31万是借的,关于50万元不是事实,是42万元,也是借的,另外的11万元用于日常花销。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建德没有利用虚假身份骗取钱财,也不否认在跑工程中出示军官证,被告人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拿出钱来没有直接的关系,关于起诉书所指控的30万元,是被害人提出要送人并委托被告人陈建德去办,而且被告人给被害人打过30万元的欠条,是借款,而不是诈骗;起诉书所指控的21万元证据不足,且证人当时未承认在现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50万元,被害人陈述是借款,不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承认诈骗108万余元,这个数目是从哪里来的,我提供被告人医院证明,说明被告人近年来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说的。关于量刑,被告人是在经平鲁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投案自首条件。经审理查明,2012年4、5月份,刘某某准备承包朔州市平鲁区西易集团公司易顺煤矿的安全生产、井下采掘等相关工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建德,陈建德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太原独立师师长,与西易集团公司董事长苗某是好朋友,能承包下该工程。刘某某因资金短缺,又找了合伙人古某某、肖某某、胡某某。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建德以跑工程找关系为名需要30万元,平时自己零用需要一万元为由,向刘某某索要现金31万元,刘某某又通知古某某,古某某从银行取了31万元交给陈建德,陈建德将钱财挥霍。2012年11月底,被告人陈建德以行贿西易集团领导为名,向刘某某索要20万元,以平时花销为名义向刘某某索要1万元。同月30日,刘某某在太原将21万元给了陈建德,陈建德将所得钱财挥霍。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建德以行贿平鲁区区领导为名向刘某某索要10万元,以平时花销为名向刘某某索要1万元,刘某某通过肖某某给胡某某打电话称跑关系需要10万元,胡某某当日将10万元转入刘某某银行卡,刘某某将11万元转入陈建德银行卡,陈建德将所得钱财挥霍。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建德以其儿子买房子需要50万元为由向刘某某借50万元,后刘某某通过肖某某通知胡某某给刘某某银行卡打入50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将其中42万元转入陈建德银行卡,陈建德将所得钱财挥霍。另查明,随案移送的晋A4N9**三菱越野车是陈龙所有。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19日古某某来我局报案称其于2012年11月22日在平鲁井坪镇兆星商务酒店被骗现金31万余元,接报后,我局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查明犯罪嫌疑人陈建德冒充北京军区独立一师师长、太原独立师师长身份,以能够承揽易顺煤矿(平鲁区易顺煤业有限公司)工程为由,相继骗取古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人民币100余万元。2、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陈建德涉嫌诈骗一案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19日古某某来我局报案称其于2012年11月22日在平鲁区井坪镇兆星商务酒店被骗现金31余万元,接报后,我局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查明犯罪嫌疑人陈建德冒充北京军区独立一师师长、太原独立师师长身份以能够承揽易顺煤矿(平鲁区井坪镇易顺煤业有限公司)工程为由,骗取古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人民币现金100余万元,2014年2月27日晚,我局工作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陈建德抓获,陈建德对其诈骗一事供认不讳。3、受害人古某某证实:2012年11月经朋友(刘某某1)介绍,说一兄弟刘某某在山西平鲁谈成一个项目,因自身没有那么大的能力让其投资合作,项目是平鲁西易能源公司易顺(原井木)煤矿的采掘工程。2012年11月21日我来到了山西平鲁,当时刘某某1、刘某某、陈忠裕、肖某某(这几个人都是山东兖州矿务局的)就住在平鲁车站旁的兆星商务酒店内,我给刘某某打电话并找到了他们所住的酒店三楼的一个房间后,刘某某1和刘某某说井木矿的采掘工程已经谈的差不多了,只需要给矿上的其他股东送点礼就能把项目拿下,需要30万元现金,当时我也没答应,后来刘某某说先到矿上了解一下情况再说,然后我们就去了井木矿,到了以后,刘某某1给介绍矿上的情况,并遇见以前跟我干活的一个叫张宏峰的人,也说是采掘工程准备外包。到了晚上吃饭的时候,刘某某介绍一个老头(此人穿着军装、开着军车)叫陈建德,是太原独立师师长,和煤矿及地方的关系较密切,并且出示了军官证。刘某某和陈师长承诺此事绝对没问题,办不成钱全部退还。我就答应投资30万元。22号上午,刘某某、陈师长开车带我到平鲁区井坪镇的建设银行取了30万元现金。交给陈师长(陈建德)之后,回到兆星酒店门前,刘某某又要求我再给陈建德1万元零用,刘某某并给我写下了31万元的收据并签名,之后我一直在家里等消息,就是没有结果。4、受害人胡某某证实:2012年10月份左右一天,肖某某跟我说,朔州市平鲁区易顺煤矿整体往外承包,让一起投资承包该煤矿,肖并让我放心,我、肖某某、刘某某达成共同投资意见。过了一星期,刘某某给我打电话约去一个汽车站附近宾馆,当时在一起的有三、四个人,我不认识,饭后带我到矿上考察了地面的建筑和井下工作条件。2012年12月17日肖某某给我打电话称需要给付工人工资10万元。2012年12月25日,肖某某打电话跟我说,给咱们跑项目的那个陈师长买房子需借50万元,并称项目已经成了,然后我以转账的形式在邢台的一个工商银行给刘某某账户打了50万元。2013年正月十一左右,肖某某、刘某某从山东赶到邢台找我,我们三个人一起到平鲁,又住到车站旁边的那个宾馆,刘某某跟我们说到易顺煤矿找管事的苗老三(具体叫不上名字),然后我就到距宾馆很近的一个工商银行取了10万元现金,回到宾馆我把钱交给刘某某,过了三、四天,刘某某说钱没收,并称陈师长疏通关系花了2万元,刘某某通过工商银行把8万元打到我的账户上,之后我一直电话催刘某某,刘称其报警。我在2013年正月十一左右只见过陈师长一次,在宾馆吃饭时,陈师长穿着军装但没有军衔等标志,陈师长拿出一个证件,说是他的军官证,我当时没有看,刘某某他们看过了。5、受害人刘某某证实:2012年11月20日,我与刘某某1在平鲁兆星宾馆谈论承包平鲁易顺集团西易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工程,因资金不足,刘某某1说认识一个叫古某某的人,并给打了个电话,11月21日中午古某某过来并且谈论合作之事。5、6月份的一天,我、刘某某1还有一个刘某某1认识的一个姓唐的人以及这个姓唐的介绍了一个人,是一个军区师长,姓陈,在朔州我们一起见了面,开了一个宾馆,没有谈成。过了一段时间,陈师长给我打电话称帮忙,11月20日,我、肖某某、刘某1、刘某某1、陈忠玉来到平鲁在兆星宾馆住下,第二天陈师长开着一辆车牌号为晋A4N9**的三菱越野车过来了,陈师长说西易煤矿是苗某、李某某1和苗某1三个人说了算,给他们三个人每人10万元,后古某某从银行取了30万元,并又索要1万元的油料费用。陈师长给我打了一张借条“今借到干儿子小刘人民币30万元”,我又给古某某打了一张31万的借条。28日上午,陈建德给我打电话说再给苗某父亲20万元,我说现在资金紧张,我回去商量一下。在30日早上的时候,陈建德给我打电话说,你弄好了没有,我说弄好了。我就和肖某某、刘某1开车去太原,陈建德在长风路高速路口下面等着,饭后我们一起到平阳路工商银行取了10万元,然后又到迎宾路的工行取了11万元,就把21万元给了陈建德。12月7日我听陈忠玉说矿上的项目可能让别人承包,我就打电话找陈建德说此事,陈称此事情找马区长,并说是分管煤炭的,并打电话说:“答应给咱帮忙了,人家要10万元,我就到中国银行给打过去11万元。20日左右的时候,他给我打电话说其儿子买了一套房子,还差50万元,你想办法给解决一下,算是我借你的,我跟肖某某他们合计之后,在12月26日去了太原,见面之后先给了8万元现金,然后一起到工行平阳路支行给他的账户打了42万元。2013年2月14日,得知西易煤矿的工程已经被别人承包,我给陈建德打电话不见面,一直找借口推脱。6、证人肖某某证实:2012年9月份,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榆次见面商量些事情,去后当时有刘某某1、陈爱国、刘某某四人在一起吃饭,刘某某说:我们在外面承包了一些煤矿上的掘进工程,让我管理,我说:这个事情我得到煤矿考察一下,才能决定,我就来到平鲁区兆星宾馆与刘某某见面,并给我介绍一个姓陈的人,说是师长,他有关系可以把工程承包下来,当时还有刘某某1、陈爱国和一个姓古的人,考察完的第二天,刘某某说:“现在跑关系需要三十万元。”后来我听说刘某某说姓古的那个人给拿了三十万元,过了半个月后,我给胡某某打电话说:“在平鲁易顺煤业有限公司有工程,你干不干。”胡某某说:“如果合适就干。”过了几天,我约胡某某、刘某某在和顺县见面,我把刘某某介绍给胡某某谈工程的事情,胡某某便说:“待考察完项目之后,再做决定,过了一段时间,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陈师长说了,他跑工程打点关系需要三十万元,我又给胡某某打电话并告诉刘某某给我的银行卡号,让其到太原的两个银行取钱,具体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陈师长给儿子买房子,借50万元钱,我给胡某某打电话,胡某某就把50万元钱打入刘某某银行卡上。当时刘某某介绍姓陈的一个人是师长,通过关系承包易顺煤业工程,在太原吃饭的时候,陈师长还给我看了他的军官证,军衔是大校,名字叫陈建德,职务师长。7、证人刘某某1证实:2012年的时候,唐成虎和他的侄子、我、刘某某我们到朔州,唐成虎的侄子打电话联系陈建德,并介绍陈建德是独立师的师长,我就把西易集团易顺煤业对外承包工程的事情和陈建德说了一下,陈说他能认识山西省的很多领导,能通过关系给承包这个工程。因唐成虎当时拿不出钱来,后来陈建德就和刘某某相互留下电话。当时因我和刘某某资金短缺,我就给古某某打电话说西易集团易顺煤业有外包工程,古某某考察完,陈师长说能把工程承包下来,跑工程需给苗某1、李某某1、苗某三个人每人10万元,第二天刘某某、古某某和陈建德去取钱了,回来后听说古某某给了陈建德30万元,陈又对古某某说我这工程油钱也没少花,你给我再拿上一万元钱,后古某某从包里又掏出一万元钱给了陈建德,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8、证人刘某1证实:2012年5月份,刘某某、刘某某1来和顺县找到我,与我商量干工程一事,然后,刘某某和刘某某1、肖某某、我到朔州市平鲁区易顺煤业,在苗老三的办公室,刘某某给我们介绍陈师长,并说是陈师长给疏通关系,他们就在办公室谈工程的事情,同时也到井下考察,第二天我和刘某某、肖某某还有陈师长就去了太原,中午吃饭时,陈师长让刘某某给30万元劳务费,然后他二人出去了,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了,当时陈师长给看的军官证上写着太原警备师,职务师长,军官证上有陈师长穿着军装的照片,别的不知道了。9、证人苗某1证实:2012年10月份,有一个人自称是太原独立师师长,并拿出一张名片,还让我看他的军官证,来的目的是向承揽易顺煤矿的安全生产、井下采掘等工程,并带一个叫刘某某的人,最后我公司承包给一个山东一家有资质的单位,陈师长和刘某某多次找我,我都回绝了,2013年3月份左右,刘某某到我办公室谈揽工程的事情,走时丢下一个红色的布袋放到我跟前说是让我买点东西,然后他转身走了,我打开是10万元现金,我就把钱让办公室主任找机会转交给刘某某,过了几天办公室主任给我打电话说陈师长来了,我就把钱让陈师长拿走并给刘某某打电话说钱给了陈师长了。10、证人李某某1(任西易集团董事长)证实:经工作人员出示陈建德照片,我看过后确认是陈建德。2012年8、9月份,当时是通过我们公司苗总介绍和我见了面,他自称是北京军区独立师的师长,现在在太原。11、证人孟某某证实:我们支队在太原培训时候认识陈建德,已经有十多年了,之后陈建德得知我外甥王建功在大同南郊开了一个石料厂,他就从那拉了三万两千方石子,共欠五十八万元。2012年6月份前陈建德分三次给我打到银行卡上三十万元,同时与我外甥和陈建德兑了一下帐,陈建德还差我外甥二十八万元。2013年,陈建德又给我银行卡上打了十万元,我给了我外甥,今年过年的时候,陈建德又给打了二万元,现在还欠十六万元。12、证人时某证实:2012年我的一个朋友宁宁(小名)介绍陈建德认识后,他们之间好像是谈煤矿方面的事情,认识之后,通过电话聊天恰好去同一方向的时候,就约好一起去了,去平鲁的一个西易矿,我给陈建德开的车,当时陈建德穿便衣,没见过穿军装,没见过其他证件,只见过陈建德的身份证。13、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我部调查核实,北京军区无此序列番号。14、苗某某证明证实:从来没有见过陈建德,也从未收受过此人的任何财物。15、李某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事先准备好无规则排列在靓照A4纸上的混杂有刘某某、陈建德两组照片出示给辨认人李某某1,辨认照片(一)中的4号为刘某某,辨认照片(二)中的9号是陈建德。16、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照片玖张,陈建德军装照片。1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菱越野车壹辆,灰色车,牌照晋A4N9**,。18、胡某某提供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时间2012年12月25日借胡某某卡号62220805080002XXXXX,户名刘某某卡号62220816080004XXXXX,金额为50万元。19、刘某某提供中国工商银行日期2012年12月26日借户名刘某某卡号62220816080004XXXXX贷户名陈建德卡号62220205040071XXXXX,金额为4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日期2012年12月26日户名刘某某卡号62220816080004XXXXX,取款金额10万元。20、刘某某提供中国工商银行日期2012年12月17日借户名刘某某卡号62220816080004XXXXX贷户名陈建德金额为11万元。21、刘某某提供中国工商银行日期2013年3月17日,户名胡某某卡号62220805080002XXXXX,汇款人刘某某汇款金额8万元。22、刘某某提供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日期2012年11月30日,户名刘某某,卡号62220816080004XXXXX,取款11万元,10万元。23、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及凭证。24、刘某某收据。25、户籍证明:姓名陈建德,男,1950年出生。26、被告人陈建德供述称:2012年4、5月份,一个姓唐的侄子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是山东兖州矿务局的,我叔就是兖州矿务局的老总,西易煤矿现在有点工程,你能不能来朔州和西易煤矿建立关系,我说:那就试试吧。然后我开着我的现代越野车来到朔州市,来后,姓唐的老总给我介绍了刘某某是副老总,其他几个人是工程师。次日,我找到西易集团老总,他让我找苗某1和李总经理。之后我和刘某某还有两个工程师一起去了西易办公楼,找到苗某1,苗某1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是省军区的,这里有我的证件,然后我给苗某1看了我的军官证,然后我们又去找了西易煤矿的李总经理,我说我是省军区的,还给他看了我的军官证,苗某1和李总经理都说等他们考察完以后再说,过了半个多月,李总经理打电话说:你通知山东兖州矿务局的人,我们去和顺考察一下工程队。苗某1和李总经理并说会上研究一下,之后刘某某给我打电话给送上30万元,并且领着一个姓古的人说是工程队队长,这30万他出呀,然后刘某某和那个人在平鲁区井坪镇一家银行取上钱,刘某某给我放在车上,第二天我拿上钱就离开平鲁回到太原,我也没有到西易煤矿给苗某1他们送钱。我拿的30万元还了我的账了。当时我给刘某某打了一张借条,过了一段时间我给苗某1打电话问工程情况,苗某1说他们用了另一个工程队,我就与刘某某电话把此事说了,我和刘某某相跟去了西易煤矿,刘某某一个人给苗某1放下10万元,过了十来天,我去苗某1办公室,我问工程情况的事,苗某1说上次刘总给我放下10万元钱,你给他拿回去转交给他,后来我就拿上10万元给刘某某打电话说苗某1把钱退回来了。刘某某说给我打过来8万元就行,你留上一万当作日常花销,另一万给买上两颗炮弹(工艺品)我送朋友,然后我给他打过8万元,给他买了三颗130炮弹。大约10来月份,刘某某到太原与我见面后,我说我儿子想买一套房,需四、五十万,过了几天刘某某给我银行卡上打了42万元钱,我说这钱是我向你借的。2012年11月30日刘某某给过我21万元是到北京看望苗某,2012年12月17日刘某某给我打到银行卡上11万元。我拿上所有的钱都给大同开石料场的孟某某了,因为我以前拉石料欠下的钱。军官证是2012年我在太原市办假证的地方做的,军官证皮子是红色的,上面写着军官证,里面是我的照片,还有职务,职务是师级,现在我扔了,军服是我向省军区朋友借的,我所开着灰色三菱越野车牌号是晋A4N9**,车主是我儿子陈龙。2012年的时候,我将诈骗所得的钱还给了孟某某八、九十万元,具体钱数我记不清楚了,还买过六发工艺炮弹,每发平均价3500元,剩下的钱就是我到朔州住店、加油、吃饭日常花销了。27、陈建德借条及陈建德的军装照片。2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保险业专用发票、完税证明均证实,此车是以陈龙为名购买注册的。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职级的身份,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建德以向刘某某借钱并打有借条为由,实质上是诈骗行为,故对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不予采信。起诉书指控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建德以其儿子买房需要50万元为由向刘某某借50万元,刘某某将其中42万元转入陈建德银行卡,并将8万元现金给了陈建德。庭审中被告人称其只向刘某某借款42万元,且有受害人给被告人陈建德的转款凭证能够证实,受害人刘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肖某某、刘某1的证言与侦查阶段的证言不一致,受害人刘某某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50万元不予认定,认定为42万元。辩护人辩护称,陈建德是借款行为,不是诈骗,陈建德是投案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随案移送的晋A4N9**三菱越野车经庭审质证,属陈龙所有。根据被告人陈建德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收监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建德应退赔案中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古某某的被骗款项。三、随案移送的晋A4N9**三菱车返还车主陈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郭振中审判员 梁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霄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