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刘和银、陈冬梅、李美君、阮宏英、王家祥、秦木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刘和银,陈冬梅,李美君,阮宏英,王家祥,秦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0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西路。负责人:吕锡兵,行长。被执行人刘和银,男,1963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美君,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阮宏英,女,1964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家祥,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秦木英,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和银、陈冬梅、李美君、阮宏英、王家祥、秦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和银、陈冬梅、李美君、阮宏英、王家祥、秦木英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