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兴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明全与冉强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全,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全,男,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执行人冉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宝兴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冉强有能力履行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4)宝兴民初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王 曦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