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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商外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凯帝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CAVILLEANTHONYGUY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CAVILLEANTHONYGUY,绍兴市凯帝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商外终字第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CAVILLEANTHONYGUY,法兰西共和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王晓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绍兴市凯帝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海。委托代理人:李莹薇。上诉人CAVILLEANTHONYGUY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凯帝体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CAVILLEANTHONYGUY的委托代理人王晓涛,被上诉人凯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莹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帝公司起诉称:2013年11月6日,凯帝公司与HANGZHOUINNOVATIVEINDUSTRYLIMITED(以下简称“杭州创意公司”)就凯帝公司向其供应的体育用品进行结算,签署了欠款单及对账单,确认欠凯帝公司365626.24美元。作为连带担保人之一的CAVILLEANTHONYGU承诺,愿意为以上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汇率锁定在人民币对美元6.2:1,且承诺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10月1日起到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时至今日,杭州创意公司未向凯帝公司支付上述货款,请求判令CAVILLEANTHONYGUY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凯帝公司支付货款365626.24美元,人民币与美元汇率锁定在6.2:1,并承担诉讼费。CAVILLEANTHONYGUY在一审中答辩称:(一)涉案欠款单和对账单是在CAVILLEANTHONYGUY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受胁迫而签署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确认无效。CAVILLEANTHONYGUY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所签署的欠款单、对账单都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二)CAVILLEANTHONYGUY签署欠款单和对账单之前,凯帝公司和杭州创意公司都尚未在欠款单和对账单上盖章签字,主合同未成立、生效,CAVILLEANTHONYGUY签署的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三)杭州创意公司董事出具的证明书证实涉案欠款单和对账单上的印章并非杭州创意公司印章,该公司并未委托CAVILLEANTHONYGUY、徐震、王斐群进行对账,涉案欠款单和对账单记载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根据杭州创意公司发送给CAVILLEANTHONYGUY的电子邮件也证实该公司与凯帝公司之间就蹦蹦床买卖对已支付货款和未支付货款存在争议,对产品质量问题也存在争议,该公司拒绝支付未支付款项。综上,请求驳回凯帝公司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杭州创意公司因结欠凯帝公司货款而与凯帝公司签订欠款单及相应对账单,欠款单载明:截止2013年10月31日,杭州创意公司欠凯帝公司货款365626.24美元,如杭州创意公司不能支付,CAVILLEANTHONYGUY等人作为保证人,愿意为此欠款作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愿意承担此货款和相应的违约金给凯帝公司。汇率锁定在人民币兑美元6.2:1,同时支付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的每月2分利息。并约定:如有不能够解决的由凯帝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以中文为准并适用于中国法律。杭州创意公司加盖公章。CAVILLEANTHONYGUY与另两个案外人徐震、王斐群均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按手印。在相应的对账单中,杭州创意公司加盖公章,CAVILLEANTHONYGUY与案外人徐震签字并按手印。此外,杭州创意公司在凯帝公司2012年9月17日、9月21日、10月16日三份放单收款担保函所盖印章,与上述欠款单、对账单中杭州创意公司的印章的文字及排版一致。现杭州创意公司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凯帝公司起诉要求CAVILLEANTHONYGUY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CAVILLEANTHONYGUY系法兰西共和国公民,故本案属于涉外商事合同纠纷。因涉案欠款单明确约定“如有不能够解决的由凯帝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凯帝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涉案欠款单亦明确约定“以中文为准并适用于中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凯帝公司与杭州创意公司、CAVILLEANTHONYGUY欠款及担保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CAVILLEANTHONYGUY辩称其系受胁迫签署涉案欠款单、对账单,并提供了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但该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凯帝公司限制CAVILLEANTHONYGUY人身自由,迫使CAVILLEANTHONYGUY签署上述欠款单、对账单。故对CAVILLEANTHONYGUY的该项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CAVILLEANTHONYGUY主张杭州创意公司与凯帝公司之间就货款数额存在争议,涉案欠款单、对账单上主债务人的盖章并非属于杭州创意公司。但根据凯帝公司、CAVILLEANTHONYGUY双方的陈述以及举证,可以认定杭州创意公司与凯帝公司存在买卖关系。且杭州创意公司在与凯帝公司的交易往来中所使用的印章与涉案欠款单、对账单上的盖章相比,文字及排版均一致,CAVILLEANTHONYGUY提出杭州创意公司除公证书所附三个印章外再无别的印章的说法不能成立,其关于涉案欠款单、对账单上的盖章并不属于杭州创意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杭州创意公司至今未支付欠款单所载款项,CAVILLEANTHONYGUY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承担归还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之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判决:CAVILLEANTHONYGUY应归还凯帝公司欠款本金365626.24美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CAVILLEANTHONYGUY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本案诉争的欠款单和对账单不具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对CAVILLEANTHONYGUY提出的部分事实和理由没有陈述、分析、判断,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诉争的欠款单和对账单不具真实性、合法性,欠款单作为买卖合同无效,CAVILLEANTHONYGUY签署的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1.凯帝公司提供的欠款单和对账单中加盖的杭州创意公司印章不是该公司印章,一审判决认定该印章真实错误。2.凯帝公司提供的欠款单和对账单中CAVILLEANTHONYGUY、王斐群、徐震的签字不具合法性,一审判决认定杭州创意公司在欠款单和对账单上加盖公章,认定王斐群、徐震在欠款单和对账单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和按手印行为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判决对凯帝公司自己承认真实性的证据,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采信,继而对“欠款单和对账单是在CAVILLEANTHONYGUY受胁迫的情况下而签署”的事实没有分析判断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杭州创意公司拒绝支付所欠款项”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对CAVILLEANTHONYGUY关于“欠款单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凯帝公司没有向主债务人杭州创意公司提出付款要求和履行义务的宽限期,CAVILLEANTHONYGUY的保证期间还没有发生”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判断和全面认定错误。三、一审判决没有对CAVILLEANTHONYGUY关于“签署欠款单和对账单之前,凯帝公司和杭州创意公司都没有在欠款单和对账单上盖章签字,买卖合同没有生效、成立,CAVILLEANTHONYGUY签署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判断和全面认定错误。四、一审判决没有对CAVILLEANTHONYGUY关于“杭州创意公司已付款和未付款明细、相关证据以及CAVILLEANTHONYGUY享有债务人抗辩权”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判断和全面认定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凯帝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凯帝公司承担。凯帝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关于签订的欠款单及对帐单的真实性问题,凯帝公司认为该证据真实有效,其所载明的杭州创意公司欠凯帝公司货款36万余美元,因为杭州创意公司不能支付,CAVILLEANTHONYGUY自愿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CAVILLEANTHONYGUY说的胁迫情形,在另案中CAVILLEANTHONYGUY和凯帝公司双方已经就借条效力问题发生争议,借条效力最终被法院认定有效,本案中欠款单形成时间与该借条相同,即2013年11月6日晚到次日凌晨,不存在胁迫,应合法有效。二、关于杭州创意公司的印章,CAVILLEANTHONYGUY主张欠款单、对帐单的盖章不是杭州创意公司,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印章不实,CAVILLEANTHONYGUY应出具所谓的真实的印章,提供给法庭比对或鉴定,但是CAVILLEANTHONYGUY没有提交。从凯帝公司在一审中的补充证据中可以看出,杭州创意公司的印章不仅在欠款单及对帐单中加盖,且在双方交易往来的过程中多次出现,且由CAVILLEANTHONYGUY亲自加盖,凯帝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杭州创意公司是依据之前加盖的合同印章已经事实上履行了合同,交易过程已经形成,付款行为已经表明杭州创意公司是认可了合同的真实性,包括印章的真实性。三、关于主合同是否成立及担保责任的问题。凯帝公司认为,本案的欠款单和对帐单是基于双方真实的交易关系即买卖合同形成,基础关系真实有效的,而对帐实际上是起到了核对双方尚欠的货款金额的目的,对买卖合同结帐的再次确认,而正是由于买卖合同所欠的金额到期无法支付,CAVILLEANTHONYGUY等人才自愿作为保证人向凯帝公司作个人连带的担保,所以主合同真实有效,从合同保证合同也有效。关于主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凯帝公司提到,因为买卖合同是早已到期,按照交易惯例,应是货到付款,所以对帐单只是对所欠数额的确认,到发货完成起,杭州创意公司有义务向凯帝公司支付货款。在主债务早已到期的情况下,不存在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CAVILLEANTHONYGUY系法兰西共和国公民,本案为涉外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CAVILLEANTHONYGUY与凯帝公司之间保证合同的效力及CAVILLEANTHONYGUY对涉案债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分析如下:2013年11月6日,杭州创意公司因结欠凯帝公司货款而与凯帝公司签订欠款单及相应对账单。在欠款单上杭州创意公司加盖公章,CAVILLEANTHONYGUY与另两个案外人徐震、王斐群均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按手印。在相应的对账单中,杭州创意公司加盖公章,CAVILLEANTHONYGUY与案外人徐震签字并按手印。虽然CAVILLEANTHONYGUY上诉称凯帝公司提供的欠款单和对账单中加盖的杭州创意公司印章不是该公司印章,欠款单作为买卖合同无效。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杭州创意公司在凯帝公司2012年9月17日、9月21日、10月16日三份放单收款担保函上所盖的印章,与上述欠款单、对账单中杭州创意公司的印章的文字及排版一致,且根据CAVILLEANTHONYGUY在一审时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CAVILLEANTHONYGUY对杭州创意公司与凯帝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否认。故CAVILLEANTHONYGUY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CAVILLEANTHONYGUY认可在欠款单上作为担保人签名的真实性,其主张该签名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的,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故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系CAVILLEANTHONYGUY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凯帝公司与杭州创意公司、CAVILLEANTHONYGUY欠款及担保关系有效并无不当。涉案欠款单载明CAVILLEANTHONYGUY、王斐群、徐震在杭州创意公司欠凯帝公司货款时提供担保,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该欠款单未约定履行期限,在杭州创意公司未向凯帝公司清偿货款时,凯帝公司有权随时主张权利,既可以要求杭州创意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CAVILLEANTHONYGUY、王斐群、徐震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凯帝公司要求CAVILLEANTHONYGUY在保证范围之内还款,符合法律规定。CAVILLEANTHONYGUY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由CAVILLEANTHONYGUY归还凯帝公司欠款本金365626.24美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综上,CAVILLEANTHONYGUY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01元,由上诉人CAVILLEANTHONYGUY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青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章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