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立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严凤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益安,严凤平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立刑初字第00002号自诉人向益安,农民。被告人严凤平。自诉人向益安于2015年7月21日以被告人严凤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自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明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对其控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向益安的控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成章审判员 甘方针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香耀 更多数据: